
要“生命的尊严”还是要“生命的权利”
一岁的男童严重脑损伤,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,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“安乐死”,但是,再大的痛苦,再毅然的决绝,却不能突破法律的“禁区”——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。
近日,发生在安徽的这一新闻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“安乐死”的关注。“安乐死”究竟带来哪些焦点的争论?生命的权利与生命的尊严,究竟该如何取舍?在法律、伦理、现实之间,“安乐死”是否将是个永远的“禁区”?
安徽霍邱一岁大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,导致严重脑损伤。在当地医院抢救后,1月4日,孩子被转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。经过医护人员的积极救治,孩子已经可以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,并于1月13日出院。
在其出院诊断上记者看到,“缺氧性脑损害、重度脑损害、多脏器功能损害……”“入院后给予醒脑静和脑苷肌肽营养神经,现患儿家长要求出院,予以办理。”“患儿昏迷状态、鼻饲牛奶,面色口唇正常,痰较多。”“两侧大小脑半球脑萎缩、双侧基底节区片状异常信号……”。
患者家属称,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,全身无法活动,无法张嘴说话,全靠吸氧维持呼吸。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就要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,看着孩子这样受罪,父母整日以泪洗面。因此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“安乐死”。
医生称,一般情况下,窒息超过4到6分钟就会因脑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,这名患儿因窒息时间较长,脑损伤很严重,康复情况也不乐观。对于家属提出“安乐死”要求,医生肯定予以拒绝,因为这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。
争议
“生命的权利”和“我不愿这样活”
“我爱生命,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……”这是一句闻者动容的悲怆话语,也是一个当下得不到我国法律允许的要求。
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,类似“安乐死”相关事件远非孤例。
就在本月初,苏州儿童医院门口,一位女士抱着两月大的婴儿跪在地上哭,一位男子在旁边举着一张纸,上面写着:宝宝求安乐死,因病无法治愈,每天忍受着痛苦。这名患儿出生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种罕见的怪病,嘴唇发紫,全身抽搐。在上海复旦附属儿科医院,经过多项检查之后,得出的结论是宝宝得了严重的高胰岛素血症。经过手术,目前宝宝胰腺已被切除95%。父母实在不忍心孩子遭受这样的痛苦,因此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。而目前小宝宝经过多方救助,症状已稍有缓解,孩子父母表示,会继续治疗下去。
2007年,宁夏患有“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”的29岁女青年李燕求安乐死事件,就曾引起全国网民关注。
当时她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动,丧失全部自理能力。绝望中的她写了一份“安乐死申请”议案(草案),希望能有全国人大代表帮助她提交。她说:我爱生命,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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